一、什么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什么时间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劳动者: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三、谁可以申请?
1.用人单位;2.受伤害职工;3.工伤职工近亲属;4.工会组织。
四、向哪个部门申请?
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若为工程建设项目,可在项目实施地申请。
通俗的说就是在设区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保局或者工伤认定办公室,但是一般在县(区)设分办公室。
五、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在社保局或者县级办公室领取)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考勤、工作记录、上岗牌等)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医疗机构出具)
六、工伤认定决定什么时候可以领取?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七、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接下来该怎么处理?
1.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认定为工伤的,向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及停工留薪期鉴定。
八、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及停工留薪期鉴定?
要咨询医疗机构医生,伤情稳定后,就可以申请。
九、劳动能力鉴定及停工留薪期鉴定得出后,怎么得到赔偿?
(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1.到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如劳动仲裁委员会、司法部门设立的调解机构等);
2.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一方或双方不服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二)参加工伤保险的
到工伤保险参保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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