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5日,由河南省扶沟警方侦查、《今日说法》播出的“家族‘生意’”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如:禁赌若无法区分赌博和赌事,任何一款游戏都可被用于赌博。要从法律层面证成赌博与赌事的差异,还得从警方的“意外收获”讲起。
今日法律重述:赌博的构成要件
一、侦查过程中的意外收获与思考
2024年9月的一天,扶沟警方奔赴300公里外的固始县,对犯罪嫌疑人展开抓捕。行动启动时,姓高的一家正在用餐,侦查员马上收缴了他们的手机。
扶沟警方打算抓捕的首要嫌疑人是高江和他的两个儿子高峰、高阳。抓捕时,高峰、高阳不在餐厅,侦查员随后在楼上把他们找到。
正当依法对高家开展搜查时,高江领着侦查员进入自己房间,还说床下藏着的钱虽是儿子交给他保管的,但心里始终不踏实。
扶沟警方没料到高江的床底下居然放着这么多现金,侦查员急忙临时买了几个行李箱,还找来银行工作人员清点现金,总数达1,845万元。
这的确不是一个小数目。侦查员还从高家查获一本账本,上面显示在两年左右的时间里,高家两个儿子名下的收入超2,000万元。
之所以在“侦查过程中的意外收获”这个话题里增添“思考”的元素,原因之一在于,本案虽属于家族“生意”,但与职务犯罪不同,比如,很多职务犯罪的被告人会将犯罪所得转化为海外“信托”等。
侦查与监察机关在执行职责时,应当重视追缴赃款的策略。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均应予以没收。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此原则强调了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而获得利益。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作出了规定,但由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提升了财产门槛,这给少数学者对不存在违法所得进行解释留下了空间。
例如,按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前款罪的,要并处没收财产,或者责令退赔。这里,前款罪指的是贪污罪的任意一档法定刑。
在对“意外收获”进行思考探讨之后,那么高家父子究竟因何成了警方要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呢?案件的开端,还得从扶沟县一名游戏玩家的报案说起。
二、游戏玩家“报案记”
王刚原本在扶沟县的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平常因工作繁忙十分辛苦,偶尔没业务时就爱玩游戏。一次机缘巧合,他在网络游戏里结识了一位昵称为“大起大落”的男子。
“大起大落”给王刚推荐了一款名叫18捕鱼和多乐的游戏,他还宣称能稳赚不赔。这款游戏和普通捕鱼游戏类似,区别是捕鱼得到的积分能够变现。
游戏特别刺激,只是要持续充值兑换积分方可继续。王刚每次充值,都要经由“大起大落”创建的微信群转钱给他,他再将换购的游戏币充进王刚的游戏账户。
前半个月,王刚赢多输少,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开始输钱。他充值金额渐增,从最初几百元提升至每次一千或两千元,后来甚至把每月工资都投入游戏。
当工资难以维持开销时,王刚开始找各种理由向家人伸手要钱,还瞒着妻子用房子做了抵押贷款去玩游戏。
从2020年到2024年初,王刚在游戏中充值已接近300万元。2024年7月,心有不甘、不安分的王刚向亲朋好友借了30多万元企图翻本,结果不到三天就输得精光。
王刚觉得这个游戏平台存在问题,便向扶沟警方报案,还称自己明白或许会因赌博受到警方处罚,不过要是能惩治这款游戏的经营者,自己也戒除赌瘾,那也算值了。
三、“家族‘生意’”侦查记
根据王刚提供的线索,扶沟警方针对涉案游戏平台展开了调查,只是游戏平台设立在境外。于是侦查人员从“大起大落”微信账号入手开展侦查工作。那么“大起大落”到底是谁?他又身处何方呢?
侦查员借鉴了侦破电信诈骗案的思路,对玩家的资金流向路径进行了梳理。经专业机构核算,“大起大落”发展的赌客有800多人,涉案赌资总流水高达3.7亿元。
同时,扶沟警方也对“大起大落”的身份开展了落地核查,发现注册人和使用人并非同一人,实际使用这个微信号的叫高峰,他于1997年在固始县出生。
侦查人员深入分析涉案3.7亿元赌博资金后发现,与之关联的28个微信账号、23个支付宝账户和43张银行卡,均由犯罪嫌疑人高峰的亲属提供。
2024年9月,在固始警方的配合下,扶沟警方联合对高家涉案嫌疑人展开抓捕,随后便出现了侦查员打开床板后,床箱内堆满现金,上面还放置着防腐剂的场景。
目前,扶沟县人民法院对高峰、高阳等6人以开设赌场罪判处2年6个月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高家其他涉案人员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被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或许有人追问,扶沟地方司法机关认定的罪名是否恰当,如:《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新增了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对本案的理由具备重要法治意义,如:18捕鱼和多乐的游戏在境外或许就是合法网络平台。
四、“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用三款规定了三个具体罪名,分别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和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其中,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属于新增的赌博罪。
由于不少法律人不能准确把握赌博罪的构成要件,第一款规定的赌博罪在适用过程中出现偏差:
例如:司法解释曾明确,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地仅收取正常的场地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认定为赌博。
那么,普通人或许追问,经营行为还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还有什么是营利目的?公众或许会产生疑问,商业经营活动不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吗,还有什么算得上营利目的呢?毫不夸张地讲,在我国赌博已有滋生的土壤,法律人有必要明确“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不少学者依据《刑法》条文探讨罪名的构成要件,接着便自由发挥,如:有学者认为,赌博罪的法益值得保护,应是国民以劳动或其他合法行为获取财产这种健全的经济生活方式与秩序。
《刑法》第三条规定,比如:法律明确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有人或许会追问,完善的经济生活方式与秩序是由哪部法律规定的呢?学者的上述结论显然无法回答罪刑法定原则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清晰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十赌九输”的原因在于存在根本性的欺诈,例如:赌博软件能够设定输赢率,却不会告知参与赌博的人。
禁止赌博的原因
多数人据此能够推断,《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即为“赌博罪”的构成要件。为此,《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把以赌博为业的规定成犯罪。
其中,“为业”并非一定指常业犯,例如:王刚有长达三年的赌博行为,可认定为赌博。司法解释怎能将常业犯从赌博中排除呢?
不少国家或地区认为赌博属于合法行为。伴随网络技术的发展,赌博可能已不受国(边)界限制,《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因此规定了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也许有人会追问,像王刚这些人为何会染上赌瘾呢?赌事和赌博不同,例如:就算在大陆法系,多数国家也认为赌体育赛事结果属于合法行为。
五、分辨赌博与赌事,或许能“戒赌”
由于从理论层面无法区分赌事与赌博,在开展禁赌活动时,像斗鸡、斗蟋蟀,乃至赛马这类行为也被判定为赌博而遭到取缔。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样禁止赌博,有人可能会追问,赌赛马结果为何属于合法行为。
赌事的结局一般有两种,即胜和负,但也不排除打成平局;而赌博的结局,从表面上看只有胜和负两种情况,但实际上可以人为进行设计。例如:王刚在参与游戏的初期,赢的次数多,输的次数少,但到后来就总是输。
为吸引他人参与赌博,软件完全可通过程序调整让王刚赢,经营人还可能将他作为典型进行宣传。多数人由此能够得出结论,赌博的结局有N种,会按照不同的需求而发生变化。
从胜负率分析,赌事与赌博区别为3:N。若认为赌事不违法,像为赌马、斗鸡有人精心饲养,在传统中国,此类行为不被禁止。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也许赌马、斗鸡不文明,很多国家或地区就把赌事转到体育比赛,还培养出体育迷乃至追星族。
在我国,体育彩票同样发行,由于无法区分赌事与赌博,导致体彩被赌。彩票发行之初并非以赌事为目的,比如按数字发行,不少人认为官方掌控了开奖。
国家在区分赌博和赌事之后,能够对彩票的发行进行规范,同时也许还能“戒赌”。不过,游戏经营者或许会“抵制”,比如目前尚未查明游戏里的“金币”是被人利用,还是自行利用。
区分赌博和赌事,规范彩票发行
作者致力于对案情的具体描述,与《今日说法》节目内容保持一致。在接下来的节目安排中,《今日法律重述》或将探讨虚假的“人气”所涉及的欺诈性质认定问题,敬请大家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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