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财险公司诉某借款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李大贺律师对原告举示的《索赔申请书》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一)“领款方式”表示“转账”,但原告并没有举证证明相应的转账事实。故,该《索赔申请书》的内容记载不实。
(二)该《索赔申请书》的“被保险人签章”处的签章并非公章,也非经过备案的业务专用章,而是未经备案、来源不明、具体实施盖章的自然人不明等三不明的所谓的“个人贷款业务专用章,”其右侧的“ 年 月 日”部分空白。
“提交人签名”处没有任何的签名痕迹,其右侧的“日期”部分空白。
“签收人”处没有任何的签名痕迹,其下方的“日期”部分空白。
“经办人签名”处没有任何的签名痕迹,“复核”处没有任何的签名痕迹,“复核”右侧的“ 年 月 日”部分空白。
由此可见,该《索赔申请书》与本案无关联,并不真实,且不合法。
(三)基于该证据存在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该证据对原告拟证明的方向不能够形成支持。
相反,原告举示该证据的行为,恰恰证明原告在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手段捏造民事纠纷,进行虚假诉讼。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撰写的质证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证据、事实等等),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或者委托代理,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地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无盖章,无签名,无日期,无转账,如此索赔申请书显然是虚假证据,想要了解更多优质的相关资讯,请大家多多关注"大世界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