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钟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10号令》要求,自2月2日起,郢中城区范围内限制车辆通行。然而,有些人却对疫情禁令视而不见、对警方劝告置若罔闻。对此类行为,钟祥警方坚决出重拳、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违反禁令被处罚“第一人”
2月3日15时许,钟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郢中一中队民警在城区外贸路口进行设卡劝返查缉时,黄某驾驶小轿车不顾民警指令,驾车强行从机动车道转移到人行道行驶,民警立即将该车拦停。经检查发现,黄某所驾驶小车无相关通行证件,且用黄板纸将车辆前后车牌挡住,故意遮挡号牌,民警依法给予黄某罚款200元,驾驶证扣12分处罚。
违反禁令被拘留“第一人”
2月5日9时许,男子艾某(男,56岁,郢中街道连家沟社区人)驾驶一辆湘A9***M蓝色别克商务车行至莫愁大道外贸岗亭红绿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查验过程中,艾某拒不服从管理,并辱骂执勤民警,执勤民警现场将艾某控制后送至郢中派出所接受处理。郢中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调查取证,立案查处。
经询问,艾某某交待,自己知道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10号令,抱着侥幸心理驾车出行去公司办事,顺便在公司院内摘些菜带回家,艾某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报请钟祥市公安局批准,郢中派出所依法给予艾某行政拘留十日处罚,送拘留所执行拘留。
警方提醒:2月5日,钟祥市城区17个公安执勤点共检查劝返出行机动车300余辆,对无通行证行驶上网处罚18人,暂扣各类违法违规车辆14辆。
钟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10号令 各乡、镇、街道、场、库党委,钟祥经济开发区、官庄湖管理区工委,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武部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当前已进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车辆流动,阻断疫情传播蔓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荆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7号令》相关精神,钟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对钟祥郢中城区限制车辆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2月3日上午8:00起,钟祥郢中城区限制除以下车辆以外的个人所有机动车、电动车在城区道路行驶。 1.医疗救护、消防救援和应急抢险等特种车辆;2.运送医疗器械、药品、医用防护用品、生活物资等车辆(不含运送活禽和野生动物车辆);3.冷链物流运输车辆(含蔬菜水果、水产品及冷冻食品运输车辆);4.运送保障城市运行的水、电、油、气等相关物资车辆;5.执勤执法车辆和执行防疫任务的公务用车;6.军用车辆;7.邮政快递车辆;8.医务人员乘坐车辆(持医师证、护士证、药师证、医院工作证);9.垃圾清运车辆、医疗废物转运车辆,殡葬车;10.参与疫情防控、医疗救护、应急救援以及保障企业运行必须的工作人员的车辆,由市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集中向市防控指挥部申请核发“钟祥郢中城区通行证”后方可通行;11.因病人复检、透析、待产孕妇、突发重大疾病等确需看病就医及出院人员乘坐车辆,由路面现场执勤人员核实确定后,允许临时通行。 二、钟祥市郢中城区交通管制区域为:东至九里中学、南至祥云大道、西至钟祥大桥、钟祥二桥、北至皇庄建设大道与王府大道交汇处。 三、凡违反以上规定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电子监控记录,按违反禁令标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上述十一类车辆凭街道、社区、单位相关证明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甄别处理。 四、管制解禁时间另行通知。
钟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2日
钟祥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全市社会大局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严厉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疑似患者、患者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居家、集中观察或隔离治疗等措施,经教育警告无效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逃避、抗拒、阻挠国家机关、医疗机构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体温检测、人员核查、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区域封控、交通管制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开展场所营业、聚众聚集活动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销售伪劣口罩、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编造、散布虚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引起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侮辱、威胁、伤害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医务工作人员、疫情防控人员,或者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点正常秩序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盗窃、诈骗、哄抢、破坏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疫情防控期间,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2月4日
病毒肆虐全国上下全力以赴战疫情这个关键时期请全体公民配合特殊时期的管控措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对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
来源/平安钟祥
主编/张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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