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服务规范
GO1.在旅行社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文件。
2.旅行社营业厅、名称标牌、旅行社业务用品和办公用品上应放置或印制山东旅游形象标识。
3.旅行社内应有具有浓厚山东或当地文化特色氛围的装饰装修,采取多种形式悬挂或张贴体现“山东好客”文化的宣传语、宣传口号,播放有关宣传片。有条件的场所,宜在适当位置设置专门的展示台、展示橱窗或景观小品,营造浓厚山东文化氛围。
4.参照GB/T31385-2015提供旅行社服务。旅行社应与客人签订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的旅游合同,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客人提供服务。
5.组团社应及时与接团社以及航空、铁路、公路、航运等交通客运部门确认旅游团队计划的各项安排。接团社应按照组团社要求,及时制定接待计划并保质保量完成接待工作。
6.参照GB/T31386-2015提供出境旅游服务。出境旅游组团旅行社应选择目的地国家(地区)旅游部门指定或推荐、信誉和业绩良好的境外接团旅行社作为境外接团社,确保旅游服务质量。
7.参照GB/T15971-2023提供导游服务。导游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自觉维护旅行社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
8.接待客人时,应提供迎送礼仪服务。接待VIP客人或重要旅游团队时,应在机场、饭店、旅游景区等场所举行欢迎仪式。宜赠送具有山东或当地特色的旅游纪念品等礼仪赠品。
9.导游员应致欢迎词,介绍山东省或当地风土民情、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等。宜向客人发放含有游览行程、旅游须知等服务信息的《“好客山东”服务卡》。
10.导游服务应优化解说流程,增加山东地域文化特色。导游服务方式、方法应灵活多样,讲究艺术。
11.导游人员应致欢送词,送别客人时应说“欢迎您再来好客之乡”等送别语。
12.所选餐馆环境整洁,设施、设备应符合好客服务要求,食品、饮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的规定和要求。为客人安排团队餐时,应适当安排具有山东或当地特色的菜品及风味小吃。
13.应安排旅游团到信誉好、有特色、价格公平的购物场所购物。应按照旅游计划安排购物的时间、地点、次数,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
14.参照LB/T002-1995租用车辆,应选择经营信誉好、管理水平高、各类保险齐全、营运手续齐全的旅游汽车公司,以及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驾驶人员。
15.应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和投诉处理制度,设专人负责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和投诉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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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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