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监督申请
申请人1:略
被申请单位:某某市公安局
监督请求:
1.请求检察机关通知某某市公安局刑事立案。
事实和理由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11月06日至2011年01月28日 期间,犯罪嫌疑人某某某某新视界有限公司、黄某、黄某某,编造某某新视界公司在某某市新洲区已摘牌405亩土地的虚假事实,虚构的新规选字【2010】099号、档案号:新阳土字【2010】099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4004-553.8《某某某某新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用地红线图》。
犯罪嫌疑人某某新视界公司、黄某、黄某某,隐瞒某某某某某钢构限责任公司(简称某某某公司)、某某市某某虎数字印刷有限公司(简称某某虎公司)和某某某某某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某某视界公司)才是参与该405亩土地摘牌的主体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某某新视界公司、黄某、黄某某,虚构和隐瞒上述事实,通过与某房公司、某某楚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委托合同》,谎称应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借款,进行合同诈骗,诈骗得借款1,800万元。
某某楚公司于2010年11月9日,转款100万元;2010年12月8日转款500万元;2010年12月23日转款400万元;2011年1月5日借款500万元;2011年1月28日转款300万元,合计转款1,800万元给某某新视界公司(其中1,600万元,系某某楚公司代拟承建方某房公司出借给某某新视界公司),某某新视界公司实际诈骗得款1,800万元,某某公司诈骗得款后,将其中的1,000万元用于偿还所欠定某某债务,余,800万元转移至个人账户,转款至个人账户,并没有能力返还,已构成合同诈骗既遂。
申请人某房公司、某某楚公司已提供的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公安局卷宗》、《刑事专家论证意见》等罪证证实:,某某新视界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某某新视界公司注册资本仅为500万元,没有固定资产,至今尚未开展主营业务,年亏损金额也仅为管理费用16.58万元。
若某某新视界公司无通过签订合同进行诈骗的非法占用故意,应有能力归还并没有买地的专款专用的借款。某某新视界公司现在没有能力归还以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借款”,客观上也正是某某新视界公司成立合同诈骗罪。
申请人某房公司、某某楚公司认为,三被告人某某新视界公司、黄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经营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并隐瞒某某新视界公司没有能力参与土地摘牌,也没有参土地摘牌,涉案地块已由另外三家公司法人摘牌的事实,与骗取申请人人人民币1,8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案件主要证据
证据一.来源:某某新视界公司
证据一(一)《某某科技产业园建设协调会》;
证据一(二)《会议纪要》(2010-001号)
证据一(三)《某某新视界公司、黄某等人进行诈骗的照片》;
证据一(四)某某新视界公司提供的新规选字【2010】099号、档案号:新阳土字【2010】099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证据一(五)某某新视界公司提供的4004-553.8《某某某某新视界公司用地红线图》;
证明事实:
1.2010年10月24日,在阳逻开发区管委会二楼会议室,某某新视界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主持协调会,进行虚假宣传,是实施合同诈骗的主要责任人;
2.2010年10月24日,在阳逻开发区管委会二楼会议室,被告人黄某谎称某某新视界公司如何有实力、已摘牌405亩土地;
3.2010年10月24日,在阳逻开发区管委会二楼会议室,被告人黄某向某某楚公司提供新阳土字【2010】099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004-553.8《某某某某新视界公司用地红线图》;
4. 2010年10月24日,在阳逻开发区管委会二楼会议室,谎称支付土地出让金,需要资金3,000万元,进行合同诈骗。
证据二 来源:某某楚公司
证据二(一)《建设项目委托合同》;
证据二(二)2010年11月9日《收据》、《借支单》、《转账支票存根》;
证据二(三)2010年12月8日《收据》、《借支单》、《转账支票存根》 ;
证据二(四)2010年12月23日《收据》、《借支单》、《转账支票存根》 ;
证据二(五)2011年1月5日《收据》、《借支单》、《银行客户回单》;
证据二(六)2011年1月28日《收据》、《借支单》、《转账支票存根》、《某某公司银行流水》。
证明事实:
1.2010年11月06日,某某新视界公司和某某楚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委托合同》,某某新视界公司通过签订合同进行诈骗;
2.合同十一约定,“……乙方(某某楚公司)借给甲方(某某新视界公司)人民币叁仟万元整(30,000,000元),此款只能用于购买本工程项目土地使用权。”,某某新视界公司没有将借款专款专用;
3.合同十二约定“……甲方应留足约2亿元作为备用支付金,以保障工程顺利进行。”某某公司虚假承诺2亿备用金;
4.某某新视界公司通过签订借款条款的方式,进行合同诈骗;
5. 2010年11月09日,某某楚公司通过中信银行向某某新视界公司转款100万元,某某新视界公司诈骗得款100万元;
6. 2010年12月08日,某某楚公司通过兴业信银行向某某新视界公司转款500万元,某某新视界公司诈骗得款500万元;
7. 2010年12月23日,某某楚公司通过兴业信银行向某某新视界公司转款400万元,某某新视界公司诈骗得款400万元;
8. 2011年01月05日,某某楚公司通过兴业信银行向某某新视界公司转款500万元,某某新视界公司诈骗得款500万元;
9. 2011年1月28日,某某楚公司通过兴业信银行向某某新视界公司转款300万元,某某新视界公司诈骗得款300万元。
证据三 ,来源:新洲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证据三(一):《某某某视界公司、某某某某某钢构限责任公司、某某市某某虎数字印刷有限公司用地图片》;
证据三(二):《新洲区2011年第5期工业用地挂牌出让成交一览表》2011-11-07 ;
证明事实:
1. 2011年,某某某视界公司成交土地45189.69平方米,地块号:P(2011)48,文号:鄂土资源函【2011】1651号,位置:阳逻街余集村;
2. 2013年,某某某钢公司成交土地50682.68平方米,地块号:XP(2013)11,文号:鄂政土批【2013】334号,位置:金发大道以南、阳发路以50682.68 41869.23西;
3. 2017年,某某虎公司成交土地31275.69平方米,地块号:XZ(2017)018,文号:鄂政土批【2015】226号2015第97批次,位置:阳逻余集村;
4.证据6.(1)、(2)证明:涉案405亩土地是分为三个地块挂牌,分别于2011、2013、2017年成交,并非整体挂牌,某某新视界公司虚构地块整体挂牌事实;
5. 某某新视界公司并没有参加405亩土地中的任何一地块的摘牌;
6. 405亩土地已为某某某视界公司、某某机公司、某某虎公司这三个公司分别摘牌取得;
7. 证明某某新视界公司虚构405土地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事实,合同诈骗某某楚公司巨款。
证据四.来源:某某市工商局信息中心
证据四(一)《某某新视界公司年检报告书》(2011年度);
证据四(二)《某某新视界公司年检报告书》(2012年度);
证据四(三)《某某新视界企业信息咨询报告》报告日期2019年08月05日。
证明事实:
1.某某新视界公司注册资本仅为500万元,还没有实缴到位, 账面开支仅为管理成本和财务成本,没有开展过业务活动的迹象;
2.某某新视界公司无实物资产、无自有流动资金、与某某楚公司签订合同时连续两年无营业业务收入,更无向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进行融资的基础条件,某某新视界公司根本不具备向国土储备中心摘牌的前置资格条件,缺乏履行合同的资本能力;
3.某某新视界公司及其负责人黄某某等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资本能力。
证据五.来源:湖北省刑法专业委员会提供
《关于某某某某新世界科技公司及其黄某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专家论证意见书》
证明事实:
1.某某新视界公司及其负责人黄某某等虚构事实签订合同;
2.某某新视界公司及其负责人黄某某等缺乏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
3.某某新视界公司及其负责人黄某某等缺乏履行合同的资本能力;
4.某某新视界公司及其负责人黄某某等缺乏履行合同的标的物;
5.某某新视界公司及其负责人黄某某等无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
6. 某某新视界公司及其负责人黄某某等在不能履行合同后并无积极救济行为。
7.湖北省刑事专业委员会的三位刑事专家学者一致认为:某某新视界公司及其黄某某等,事前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事中没有实际履行行为,事后没有积极补救措施,至今没有退返某房公司、某某楚公司钱款,其非法占有目的明确,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证据六. 来源:国土资源管理局(待调取)
证据六(一)某某某视界公司、某某正钢构限责任公司、某某市某某虎数字印刷有限公司成交土地资料申请书;
证据六(二)某某某视界公司、某某正钢构限责任公司、某某市某某虎数字印刷有限公司成交土地资料申请书;
证据六(三)某某某视界公司、某某某某某钢构限责任公司、某某市某某虎数字印刷有限公司成交土地资料。
证明事实:
1. 2011年,某某某视界公司成交土地45189.69平方米,地块号:P(2011)48,文号:鄂土资源函【2011】1651号,位置:阳逻街余集村;
2. 2013年,某某某钢公司成交土地50682.68平方米,地块号:XP(2013)11,文号:鄂政土批【2013】334号,位置:金发大道以南、阳发路以50682.68 41869.23西;
3. 2017年,某某虎公司成交土地31275.69平方米,地块号:XZ(2017)018,文号:鄂政土批【2015】226号2015第97批次,位置:阳逻余集村;
4.证明:涉案405亩土地是分为三个地块挂牌,分别于2011、2013、2017年成交,并非整体挂牌,某某新视界公司虚构地块整体挂牌事实;
5. 某某新视界公司并没有参加405亩土地中的任何一地块的摘牌;
6. 405亩土地已为某某某视界公司、某某机公司、某某虎公司这三个公司分别摘牌取得;
7. 证明某某新视界公司虚构405土地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事实,合同诈骗某某楚公司巨款。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能充分证明三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公安机关处理经过及问题
申请人某房公司和某某楚公司于2012年09月02日向某某市公安局对某某新视界公司、黄某、黄某某等提出合同诈骗的刑事控告,某某市公安局迟延至2018年05月10日,作出武公(经)不立字【2018】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决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某某楚公司申请复议后,某某市公安局于2018年07月17日又作出武公刑复字【2018】1号《刑事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
2024年11月28日,申请人收集新的三犯罪人的转移、隐匿诈骗赃款的罪证后,重新报案,某某市公安局依然不予刑事立案。
申请人还曾两次申请省公安厅纠正某某市公安局的不刑事立案的做法,两任厅长都作出过批示,某某市公安局依然不予立案。
某某市公安局对本案不予立案,是典型的对应刑事案件立案不予立案,拒绝立案缺乏法律依据并于客观事实相悖。
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检察院进行刑事立案监督。
此致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某某某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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