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小王2017年6月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该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小王想要跟A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应该在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A公司提交书面的续签合同申请书,经跟A公司的协商方可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小王没有在上述期间向A公司提交续签合同申请书,则视为小王跟A公司之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A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20年6月,小王由于忘记了了劳动合同到期续签提交申请的事情,A公司也并没有主动提醒小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A公司向小王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小王很诧异并对公司行为表示不理解。A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先讲结论:不合法。
在劳动关系中,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不同,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签订不平等的协议,通过双方协商约定的方式设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伤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换句话说,用人单位要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要满足法定情形才能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的,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资质、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只有满足以上情形用人单位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本案中,A公司对小王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设定了前置条件,即:如果小王没有主动提出续签则该劳动合同自动终止,A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的经济补偿。A公司提出的这种约定实际上排除了自身的义务,加大了劳动者的责任,该约定无效。A公司以小王没有主动提出续签申请为由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终止,应当向小王支付2N的赔偿金。
不仅如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1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在以上情形下没有和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2N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换句话说,如果用人的单位降低了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不同意续签,或者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N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是其法定的义务,不能随意跟劳动者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合法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N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2N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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