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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不等于传销犯罪?市场监管局移送公安机关的五大传销案例评析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的标准除满足追诉条件外,还需要考虑涉案传销行为的性质,对于以销售商品为导向的经营型传销,一般不进行刑事处罚,对于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诈骗型传销,一般会在市场监管部门移送后进行刑事立案,进而追究刑事责任。本期从五大案例出发,带你一起了解何为经营型传销,何为诈骗型传销。

阅读指南

一、市场监管局转交公安机关处理的五大传销案例汇总表

二、市场监管局转交公安机关处理的五大传销案例评析

一、市场监管局转交公安机关处理的五大传销案例汇总表

二、市场监管局转交公安机关处理的五大传销案例评析

案例6.中食味道(江苏)农业科技公司与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8日,被告吴江市监局接举报人举报,称原告涉嫌从事传销活动,经调查,原告通过会员的业绩大小设置了从一星主任到荣誉董事共9个等级的会员级别,并根据业绩进行考核与奖励。此外,还设置有层碰奖、量碰奖和直推奖等奖励规则。2017年7月28日,被告以原告涉嫌从事组织传销人数超过30人,层级达到三级,涉嫌犯罪为由,出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案件移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处理。最终法院认定相关人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案件评析】

该案原告以“益生菌、果蔬综合酵素粉、桑黄、白酒”等为噱头,虚构产品功能,引诱中老年人进入传销组织。采取“购买相关产品达到一定的金额就可成为会员并可以享受高额返点”的做法,让会员入会。入会后,可以发展下线会员,并规定了上线会员的层级排位和下线会员的发展数量等标准,设置了9个级别的会员等级,除绩效奖外,还设有层碰奖、量碰奖和直推奖等奖励规则。可见,原告的行为完全满足“入门费”、“拉人头”以及“团队计酬”的标准,构成传销。

结合公安机关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刑事立案标准,由于该案发展的会员人数已经超过30人,符合传销犯罪的立案标准,市场监管部门遂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移送后,涉案当事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对相关人员判处了刑罚。刑事处罚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内部集体讨论,决定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

仅就移送问题来看,市场监管局在查办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因发现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及时将案卷材料移送给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合法的,否则可能因未及时移送而构成渎职犯罪。

案例7.儋州那大兴康黑茶商行与儋州市市场监管局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该传销组织的营销模式为:消费者通过上线介绍购买黑茶产品成为会员,会员分为消费组和销售组两个小组,消费组、销售组均由7人组成,并发展各自下线。海南省儋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9月26日向兴康黑茶商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0800元;2、罚款1000000元。

另查,海南省儋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陈绵兴涉嫌传销犯罪线索移送儋州市公安局侦查。2019年8月8日,法院作出(2019)琼9003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绵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已缴纳)。

【案件评析】

从时间上看,该案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9月作出行政处罚,2019年6月该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在2019年8月作出刑事判决。显然,该案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在法院进行刑事判决之前。

从最终结果看,该案法院的刑事判决中,认定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判处了有期徒刑两年,并处6万元罚金。而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行政处罚类型为财产罚,罚款金额为100万元。罚金和罚款同属财产性处罚,是否应该并用值得探讨。

从程序上看,该案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但程序上属于行政处罚在前,刑事判决在后的情形,根据我国目前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在移送前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免于刑事处罚判决后,再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因此,从程序上看,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之后,刑事判决作出之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效值得探讨。

但由于该案判决书中并未明确移送的时间,因此不能判断该案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案例8.杭州新尚人网络公司与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管局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起,原告以自己的名义登记设立“纸哒康**态贸”微信公众号商城,并以该平台实施推荐“纸哒康”品牌的纸巾,购买者成为其合伙人,再由合伙人推荐其他人成为合伙人并实施奖励的形式销售纸巾,并实施奖励政策,涉案金额为1026211.03元。

2017年10月11日,被告对原告上述涉嫌传销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7年12月1日,被告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2017年12月28日,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18年1月4日,被告对原告上述涉嫌传销行为重新立案调查。2018年7月5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评析】

该案属于微商涉嫌传销问题。由于微商固有的层级经营模式,传销风险较高。该案当事人注册设立的企业运营模式中,涉及八个层级的合伙人,包括高级合伙人(资本型)、高级合伙人(尊贵型)、城市合伙人(尊享型)、城市合伙人(理财型)、独立经纪人(事业型)、独立经纪人(资源型)、消费合伙人(传播型)、消费合伙人(体验型)。此外,原告还为各位合伙人采取了奖励方案,如“原告确认的30名合伙人可组建团队并获得团队总销售额2%-3%不等的团队红利;当上述合伙人的团队当月消费金额达到5万元,该合伙人可获得1%-5%不等的领导奖”,名义上是以“奖励”的形式,但实际上是团队计酬和拉人头的方案。显然,原告的行为构成传销。

但由于微商本质上仍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尽管该案原告的运营模式涉及到传销,但由于是经营型传销,因此,一般来说,并不构成传销犯罪。关于微商是否涉及传销犯罪的问题,小编在《这两家微商涉传被公安侦查!探讨微商类传销是否构成犯罪?》一文中进行了探讨,里面对该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

案例9.赖某翠与丽水市市场监管局等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8日,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世方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赖某翠涉嫌传销,2016年4月19日对赖某翠立案调查,同日将申请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移交丽水市公安局。2017年4月11日,丽水市公安局经济罪侦查支队认定该案未达到追诉标准,将案件退回市监局。同日,市监局恢复该案件行政处罚程序。该案经调查取证、听证告知,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处罚决定书》。

【案件评析】

该案涉事公司采取“三网融合”的经营模式,以销售产品的名义,要求消费者缴纳3900元获得注册会员的资格,设置“创业盘”、“财富盘”、“国际盘”等制度,按照几何倍增原理三三制(后改为二二制)对盘内会员的晋升制度进行规定,通过统计发展下级会员人数等方式计酬或者作为返利依据,完全满足传销行为的“入门费”、“拉人头”和“团队计酬”的要求。据统计,截止案发,该案共发展会员人数762人,收取的会员费达近311万元。

从结果上来看,该案满足移送公安机关的标准(即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的标准),因此,该案在查办过程中将相关材料移送至了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但公安机关最终认为该案在组织人员层级上没有达到相关的追诉标准,该案退回了市场监管部门。在我国,传销分为经营型传销和诈骗型传销,经营型传销是指以经营和销售商品为目的的传销活动,一般只进行行政处罚,不涉及到刑事犯罪。该案最终未进行刑事立案的原因,除会员层级未达到三级以上外,在一定程度上还与其从事传销活动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商品有关。

案例10.三亚育才香品阁茶艺馆与三亚市市场监管局等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0日,被告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被告从事传销活动,立即展开核实和调查。经调查,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华莱安化黑茶”的销售盈利模式完全满足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构成要件。

被告市场监管局经调查认为黄文香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遂将案件移送给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处理。因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黄文香,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2019年1月11日又将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被告市场监管局。经相关程序,2019年5月23日,被告市场监管局向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传销和传销犯罪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就刑法的入罪和出罪机制来说,属于行政法范畴内的违法行为不一定属于刑法处罚的范畴,但对于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行政可罚性,进行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唯一区别在于违法行为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即是否构成犯罪?因此,追诉标准十分重要。

在传销领域,行政领域处罚的传销行为既包括经营型传销行为也包括诈骗型传销行为,但在刑事处罚范畴,只对诈骗型传销行为进行处罚,对经营型传销行为一般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就是说,一般条件下,经营型传销行为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出罪事由。这一点在《刑法》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表述中具有体现,刑法第224条对传销犯罪的表述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也就是说,实际上当事人并没有真实的商品和服务。这也是实践中,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传销活动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的传销行为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却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原因。

该案也体现了这一点,由于当事人从事的传销活动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有实际的商品(或产品),因此尽管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但在移送公安机关后,检察院并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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