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在继承问题上,出现的纠纷并不少见。那么,部分继承人能否以承担较多义务为由,主张多分遗产呢?近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继承纠纷。
1973年,兰某与钟某婚生小兰。两人离婚后,兰某与王某同居生活,共同抚养小兰。2015年,因结婚证遗失,兰某与王某补办结婚登记。钟某离婚后与林某结婚,并生育二子。
2020年,兰某去世。2022年,小兰去世,生前未结婚,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不久后,钟某也去世。小兰生前有房屋一套,摩托车一部,银行存款、抚恤金等16万余元。王某为小兰办理丧葬事宜花去3万余元。2023年9月,林某等人将王某诉至武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小兰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小兰生前未立有遗嘱或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从时间上看,兰某与王某至迟已经在1978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共同抚养小兰,应按事实婚姻处理。由此,王某与小兰是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小兰出生于1973年,钟某与林某的儿子出生于1975年,可推断钟某在小兰未满两岁时即再婚、生育,未与小兰共同生活。
王某与钟某相比,在小兰幼年时即开始抚养,对其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支持、精神上的慰藉较多,小兰的抚养主要依靠王某进行。而林某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钟某有支付过小兰的抚养费,或在再婚后对小兰履行过抚养义务,故王某系对小兰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及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依法可以多分遗产。
据此,法院酌定小兰的遗产由王某继承60%、钟某继承40%。钟某于遗产分割前死亡,没有明确放弃继承,其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丈夫林某与子女转继承。
法官提醒
遗产是被继承人毕生财富积累,遗产处分考虑感情亲疏,将遗产留给与自己感情亲近者属人之常情。在被继承人未留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时,民法典规定将被继承人遗产适当多分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体现法律对被继承人精神情感的充分关切和合理回应。
本案将“共同生活”和“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作为法定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的关键条件,非简单地凭共同居住的表象,而是实质审查在共同生活中继承人实际履行抚养、扶助、照料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在保障继承人平等继承权的同时,充分肯定和鼓励继承人积极履行法定的抚养、赡养、扶助义务。
作者:陈立烽 刘珍 邢暑寒
转自:中国法院网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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