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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证据规定》解读(三十六)举证期限的延长:申请与审查

 

【解读对象】《证据规定》第54条

第五十四条【举证期限的延长】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条文主旨】本条在《民诉法解释》第100条、2001年《证据规定》第36条及《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的基础上整合而成,是关于举证期限延长的操作性规定。

【关联法条】

1、《民诉法》第68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民诉法解释》第100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3、2001年《证据规定》第36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条理解与法理解读】

我国民诉法关于举证制度采取指定兼约定期间的模式,属于可变期间,可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延长。本条关于举证期限延长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形式要件:1、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将当事人的申请行为视为举证行为,赋予相同法律效果的立场是一以贯之的。因此,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行为,自然应遵守举证期限的要求。2、应书面方式提出。

二、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延期的理由应当进行审查。举证期限的延长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但是否延长、延长的具体期限及次数应由法院审查确定。法院除进行形式审查,应重点围绕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民诉法》第68条规定的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同时,本规定第52条对“确有困难”已作出规定——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上的原因、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不属于确有款难得情形。

三、举证期限延长的效果:法院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以保障诉讼在合理期间内进行,避免诉讼迟延)。为便于法院确认延长的具体期限,申请人在申请书中除列明具体理由外,还应载明申请延长的期间以供法院参考。同时,本条未限制申请延长的次数,理由在于:是否准许延长举证期限应当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掌握,没有必要限定延长举证期限的次数。

四、法院对延长举证期限的申请有答复的义务:无论是否准许,法院均应通知当事人。在准许延长的举证期限的情况下,应同时通知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通知方式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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